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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行为界定标准


医疗行为的主体是经卫生行政机关审查批准和认定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根据《执业医师法》、《护士管理办法》及卫生部相关规定,医务人员按业务性质可分为四类:(1)取得医疗、预防、保健专业医师(包括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师。

  1.按照行为主体的标准,只有医务人员的行为才是医疗行为

  

医疗行为

  医疗行为的主体是经卫生行政机关审查批准和认定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根据《执业医师法》、《护士管理办法》及卫生部相关规定,医务人员按业务性质可分为四类:(1)取得医疗、预防、保健专业医师(包括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师。(2)药学人员,包括中西医技术人员。(3)护理人员,包括护士、护士、护士。(4)技术人员,包括实验室、理疗、病理、口腔、同位素、营养等技术人员。《中国执业医师法》和《护士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医疗主体应限于医务人员。根据这一标准,如果一个人不具备法律医生资格,即使他使用药膏或单方处方治疗患者,客观上确实有一定疗效,但由于他不具备行医主体资格,其行为不能被归为法律意义上的医疗行为。

  如果行为人为了治愈患者而免费或收取少量医药费,为患者提供药品或按摩按摩、针灸、拔火罐等服务,符合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态度,应当依法予以允许。如果在治疗过程中发生事故,不应被视为非法执业者而受到处罚。医生以盈利为目的,以祖传秘方为幌子对病人收取高额费用的行为,应当被法律禁止。执业医师的治疗行为给患者带来损害的,应当按照非法行医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的责任。

  2.按照行为目的标准,只有以诊断和治疗为目的的行为才是医疗行为

  虽然法律没有要求医生在向患者提供医疗服务时保证治愈,但患者和医生都清楚地知道,医疗的目的是治愈疾病。医患关系正是在这个目的的基础上形成的。因此,只有以诊断和治疗疾病为目的的行动才可以被认为是医疗行动。根据这个标准,一些行为虽然具有强身健体的功能,但并不是为了治疗疾病,所以不能被认为是医疗行为。如民间常见的痣,简单用近视老花镜,教内功和道术法,或简单拔火罐、按摩等,因为这些行为的目的是强身健体,也可能给一些患者,尤其是慢性疾病患者带来一定或间接的影响,但不能将其作为一种医疗行为。

  综上所述,医患法律关系中的医疗行为不同于其他社会活动。这主要是因为这种行为的直接对象是人体,是处于生理或心理异常状态的有机体,从而产生了一系列医学行为的本质特征。同时,医疗行为在操作方式上具有较强的特殊性,对医疗过失的认定、医生的注意义务范围以及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都将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在确定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时,有必要充分认识和理解医疗行为的概念、本质特征和界定标准,以充分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中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健康有序地发展。